要点:资本金上调至3000万且需常勤≥1名、学历或3年经验二选一、计划书需专业评价;意见稿已发布,预计10月实施(约)。
昨天,也就是 8 月 26 日,有两张截图在朋友圈疯传,说是日本入管局经营管理的实施规则确定了,预定在今年十月实施
大致要求都是老生常谈的 3000 万资本金的同时雇佣常勤员工
各种群里都炸开了锅,我和朋友一起查了一早上,寻找截图的出处,后来终于在日本政府的征集意见稿公示网站上找到了

关于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改革的一些主观意见和推测已经讲过很多,中途还转发过一条新闻,现在拿到的这份意见稿还是比较翔实的,所以我去掉了之前那篇新闻转发,本篇重新整合一下,对官方发布的新规做一些翻译和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是一篇征集意见稿,2025 年 8 月 26 日 0 点由入管局发表,公示一个月后结束意见征集,之后大约会在 10 月上旬公布定稿,在 10 月中旬正式执行
意见征集页面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etail?CLASSNAME=PCMMSTDETAIL&id=315000115&Mode=0
概览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ownload?seqNo=0000297942
内容见图:


内容比较长,又全是日语,有基础的同学可以自己查看,不过我还是用 AI 稍微翻译了一下:
《(关于)部分修改〈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标准的省令〉等的省令案》概要
令和7年(2025年)8月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1 修改宗旨
在《为接纳并与外国人才共生的综合应对措施》(令和7年度改定)中,就可就业的在留资格,要求在兼顾对我国产业及国民生活之影响等因素的同时,视需要检讨入境许可标准与审查手法等,以实现更为适正的外国人才接纳(施策编号196)。据此,围绕在留资格“经营・管理”,参考各国的同类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检讨入境许可标准等。
2 修改概要
(1)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标准的省令
就《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标准的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中,关于申请登陆者拟从事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活动时的标准,作如下修改。
① 关于与申请相关之事业规模:
此前要求符合下列任一项:
ア 除从事该事业的经营或管理者本人之外,另有居住在日本的2名以上常勤职员从事该事业。
イ 资本金金额或出资总额在500万日元以上。
ウ 被认定为与ア或イ相当规模者。
现修改为:
- 将“常勤职员的人数”要件调整为1人以上;
- 同时把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的门槛从500万日元以上提高至3,000万日元以上;
- 删去“ウ”(相当规模)项;
- 并改为须同时满足“ア”及“イ”。
② 要求申请人符合下列任一项:
ア 持有关于经营管理领域,或与申请事业之业务所需之技术或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
イ (即使申请人拟从事业之经营,亦同。)具有3年以上的事业经营或管理经验。其中,如曾以在留资格“特定活动”(限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之规定、在法别表第一之五之表下栏所定活动中,被指定为在日本进行为开始经营贸易等事业所必需的“确保营业所等准备行为”的活动)在日本在留之期间,则将该期间计入上述年限。
(2)《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别表第3
就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之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变更为该在留资格的申请及取得该在留资格的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作如下修改。
① 关于事业计划书:
规定必须提交已由具备经营相关专业知识之人员进行过评价的事业计划书。
② 关于事业规模的提交资料:
原规定须提交下列任一资料:
ア 能明确除该外国人外之常勤职员总数的资料,且如该人数为2人以上,并需提交该2名职员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及其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复印件;
イ 能明确资本金金额或出资总额的资料;
ウ 其他能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现修改为:
- 将ア项中的“并且在人数为二人以上时,提交该二人的……”改为“并且提交该等职员(即相关常勤职员)的……”;
- 删除ウ项;
- 规定ア与イ两项资料均须提交(不再是任一)。
③ 如拟从事事业之“管理”职能:
原规定为须提交证明职历的文件及关于在研究生院主修经营或管理期间的证明。
现修改为无论从事事业“经营”或“管理”,均须提交证明所持学位的文件或证明职历等经历的文件。
④ 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
(3)《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别表第3之7
就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相关之该在留资格的更新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作如下修改。
关于事业规模的提交资料:
原规定须提交下列任一资料:
ア 能明确除该外国人外之常勤职员总数的资料,且如该人数为2人以上,并需提交该2名职员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及其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复印件;
イ 能明确资本金金额或出资总额的资料;
ウ 其他能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现修改为:
- 将ア项中的“并且在人数为二人以上时,提交该二人的……”改为“并且提交该等职员的……”;
- 删除ウ项;
- 规定ア与イ两项资料均须提交。
3 后续日程
- 公布日:令和7年10月上旬左右(约2025年10月上旬)
- 施行日:令和7年10月中旬左右(约2025年10月中旬)
详细的文档如下:
省令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ownload?seqNo=0000297940
执行
https://public-comment.e-gov.go.jp/pcm/download?seqNo=0000297941
在留资格别表
https://www.moj.go.jp/isa/content/930002477.pdf
需要关注几点重要变化:
- 500 万日元注册资本金提高到 3000 万日元
- 资本金达标和常勤雇员由二选一改为两项必选
- 根据主申请人的专业,增加了学历要求,或者需要有 3 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 事业计划书必须经过经营专业知识者评价后提交
- 更新时的要求还不明确,但也需要提交规模证明(雇员、资金)
注册资本金的提高的影响,之前讲过,一个是需要准备的资金量增加了,从中国转钱过来比较困难,另一个影响是,1000 万注册资本以上的公司,享受不了消费税优惠了
关于常勤员工的定义,咨询了一下专人士,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日本正式员工的概念,而文件中对常勤员工的要求是必须在资格别表中的第一项以外
别表中第一项,基本上把外国人能拿到的正常签证都囊括了,经营管理、人文签证、学生签、家族签都是不能算作规则要求的常勤员工的


查表可见,雇佣为正式员工以后能作为常勤员工上报的只有永驻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永驻者配偶,再加上日本人
现在新增学历/管理经验二选一硬门槛,需要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经营管理或与业务所需技术/知识相关领域)或 3年以上经营或管理经验
PS:征集意见稿下面是可以留言的,我写了一篇,已提交:

把我上面的意见翻译为中文总结,也是个人对这次政策改革的观点:
意见书内容中文总结
针对日本经营管理签证修订案的反对意见
一、资本金大幅提高的问题(500万→3000万日元)
三大问题:
- 海外资金调达困难:3000万日元对海外投资者和个人极其困难,违背外国人才引进初衷
- 个人创业负担过重:对普通个人创业者金额过高,严重打击创业积极性
- 与轻资产行业脱节:IT、咨询等轻资产行业实际运营不需要如此大规模资本,要求不合理
二、常勤职员雇用要求的问题
三大问题:
- 运营成本过度增加:人工费+社保费+管理费等固定成本,创业初期负担过重
- 与事业特性不符:并非所有行业都需要大量员工,技术密集型企业反而会因管理成本增加而效率下降
- 忽视劳动市场现状:日本人手严重不足,新设企业立即确保常勤职员现实困难
三、对现有签证持有者缺乏照顾
两大问题:
- 对既有事业影响巨大:长期稳定经营者短期内要增资到3000万,严重影响事业继续
- 需要设置缓冲期:应该给现有持有者充分的过渡措施期间
结论建议
要求重新考虑修订案,特别建议:
- 资本金要求应分阶段提高
- 根据事业特性设定灵活基准
- 给既有事业者设定充分的经过措施期间
日本的征集意见稿会不会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只是走一个过场,这个很难讲,也许会有一些微调,也许没有,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营管理新增申请的门槛会提高,这个大方向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只不过,中间有很多问题也就是一两句话甚至一两个字的更改,就能完全改变局面的事情(比如把「和」改为「或」,或者删除某个词、某句话,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究竟会是什么样的情况,现在都只能是猜测,谁也不敢说 100%
作为个人,可以考虑的准备如下:
- 还没开始办理这个签证的人,需要考虑相关的风险,如果办理好以后,需要按新规审核,自己能不能达标,或者承受相关风险;
- 已经提交,拿到回执,或者已经下签/拿到在留资格的人,尽快办理后续手续,登陆日本,拿到一年签,成为存量签证持有人,后续的规则应该会相对缓和;
- 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一段时间的经营者,虽然现在对于存量更新还没有做明确规定,但以防万一,还是需要评估当前公司状况与新规之间的差距,看自己有没有能力来补足,做好一定缓冲期以后,存量签证也要按新规审核的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